(2017)苏03民终4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桥支行与朱永梅、卜祥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永梅,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桥支行,卜祥文,吕广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梅,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桥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何桥街。诉讼代表人:蒋建光,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祥文,女,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广金,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开发区。上诉人朱永梅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桥支行、卜祥文、吕广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永梅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朱永梅递交上诉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永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审 判 员 冯昭玖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