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7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云彪与祁县明盛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彪,祁县明盛科技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7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马云彪,男,1959年9月4日生,汉族,祁县东观镇马家堡村。被执行人祁县明盛科技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峪口乡北团柏村。法定代表人:范宏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云彪与被执行人祁县明盛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祁县公安局对被执行人祁县明(鑫)盛科技养殖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武忠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泽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