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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司某、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李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司某,女,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某,女,汉族,住汝州市。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执行人司某、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法院可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8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要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