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司某、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李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司某,女,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某,女,汉族,住汝州市。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执行人司某、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法院可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8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要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