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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熊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熊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08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48年1月4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熊某某,男,汉族,40岁左右,住固始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熊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2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柴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