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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新达康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圣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达康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圣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榕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游嘉明,游泉,姚锡喜,林亨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民初825号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吴航街道朝阳中路193号。法定代表人:苏良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月,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福建新达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法定代表人:丘宏寿。被告:福州圣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03号省地震局西配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姚锡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元,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心怡,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榕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丰华花园13弄B座201室。法定代表人:游泉,董事长。被告:游嘉明,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游泉,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列被告福建榕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游嘉明、游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增鸣,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锡喜,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元,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心怡,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亨富,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农商行)与被告福建新达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康公司)、福州圣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满公司)、福建榕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泉公司)、游嘉明、游泉、姚锡喜、林亨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乐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强、林明月,被告圣满公司、姚锡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元,被告榕泉公司、游嘉明、游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增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达康公司、林亨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新达康公司向长乐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765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直至还款之日(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尚欠利息192407.63元);2.长乐农商行对圣满公司抵押给长乐农商行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住宅小区××大厦××05店面的房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榕泉公司、游嘉明、游泉、姚锡喜、林亨富作为新达康公司的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由新达康公司、榕泉公司、游嘉明、游泉、姚锡喜、林亨富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7日,新达康公司以购买塑料管材、电工管材件需要资金为由向长乐农商行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长农商航城支行(2016)第1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借款月利率8.25‰,还款方式为按月收息、分期还本、到期利随本清。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30%计收利息,未按期付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计收利息。同日,长乐农商行与圣满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长农商航城支行(2016)第17号-2的《抵押合同》,圣满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住宅小区××大厦××05店面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榕泉公司、游嘉明、游泉、姚锡喜、林亨富作为新达康公司的保证人在合同编号长农商航城支行(2016)第17号-1的《保证合同》上签字,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长乐农商行于2016年2月23日向新达康公司发放贷款8000000元。2017年2月20日,该笔贷款分期本金350000元到期,新达康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到期本金。经多次催讨,新达康公司仍拒不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且已逾期10天以上,已构成违约。截止2017年3月20日止,新达康公司尚欠长乐农商行借款本金7650000元及利息192407.63元。因向新达康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新达康公司未作答辩。圣满公司辩称,圣满公司系应游泉要求为新达康公司提供担保。案涉抵押房产属于案外人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圣满公司与长乐农商行签订的案涉《抵押合同》无效,长乐农商行请求对抵押房产无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驳回长乐农商行对圣满公司的诉讼请求。榕泉公司、游嘉明、游泉对为新达康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提供保证担保是基于圣满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合意下作出的,签订担保合同时,圣满公司是案涉抵押的合法持有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并作出判决。姚锡喜对为新达康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系应游泉要求为新达康公司提供担保,且该贷款实际由新达康公司和游泉使用。案涉《抵押合同》无效,请求依法判决。林亨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7日,长乐农商行(贷款人)与新达康公司(借款人)签订合同编号为长农商航城支行(2016)第1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新达康公司向长乐农商行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塑料管材、电工管材件;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为准;贷款固定月利率为8.25‰,结息日为每月20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分期还本,到期利随本清(即每六个月还本,2016年8月20日、2017年2月20日、2017年8月20日、2018年2月20日、2018年8月20日均归还本金350000元,2019年2月8日归还本金6250000元);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30%。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息逾期10日以上的,贷款人有权在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担保,详见《保证合同》【长农商航城支行(2016)第17号-1】、《抵押合同》【长农商航城支行(2016)第17号-2】。同日,榕泉公司、游嘉明、游泉、姚锡喜、林亨富均作为新达康公司的保证人,与长乐农商行(债权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长农商航城支行(2016)第17号-1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8000000元,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同日,圣满公司(抵押人)以其名下单独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住宅小区××大厦××05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作为抵押物,与长乐农商行(抵押权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长农商航城支行(2016)第17号-2的《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为抵押权人对新达康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的效力基于抵押物的孳息、从物、代位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形;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8000000元,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自2016年2月17日至2019年2月8日止;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等;主合同债务履行届满(包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及按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可以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等方式处罚抵押物并优先受偿,所得价款如不足清偿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或相关费用等。2016年2月22日,圣满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榕房他证FZ字第××号)。2016年2月23日,长乐农商行依约向新达康公司发放贷款8000000元。2017年2月20日,上述贷款分期本金350000元到期,新达康公司出现违约,未按约归还本息。之后,长乐农商行根据合同约定向新达康公司及各保证人发出《告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新达康公司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后,新达康公司仍未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3月20日,新达康公司尚结欠长乐农商行借款本金7650000元及利息192407.63元。因向新达康公司催款未果,长乐农商行遂于2017年4月13日诉至本院。圣满公司在答辩状期间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7)闽0182民初8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圣满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述事实,有长乐农商行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房地产)、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借据、普通贷款账户交易查询登记簿、身份证复印件、告知书及到庭当事人当庭有效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适格主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长乐农商行依约向新达康公司发放了贷款8000000元,履行了贷款人的义务。新达康公司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长乐农商行主张新达康公司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7650000元及合同约定利息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争议焦点《抵押合同》及抵押权效力问题,本院评析认为,房产证是不动产权属的有效证明,且具有公示效力。圣满公司以登记在其公司名下单独所有的案涉房产设置抵押担保,且在合同中明确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又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长乐农商行亦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物已按法律规定完成登记公示要件,已发生法律效力。长乐农商行已履行了发放相应贷款义务,且并无有失市场公平交易之情形,亦无明显过错,对抵押物抵押权的取得合法有效。故在新达康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长乐农商行有权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圣满公司的上述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榕泉公司、游嘉明、游泉、姚锡喜、林亨富共同为新达康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明确约定“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且不论案涉抵押是否成立,均不影响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长乐农商行要求榕泉公司、游嘉明、游泉、姚锡喜、林亨富共同对新达康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榕泉公司、游嘉明、游泉、姚锡喜、林亨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新达康公司追偿。新达康公司、林亨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新达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50000元,并偿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3月20日结息192407.63元,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续计利息)。二、福建新达康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福州圣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住宅小区××大厦××05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福建榕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游嘉明、游泉、姚锡喜、林亨富对福建新达康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福建榕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游嘉明、游泉、姚锡喜、林亨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新达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97元,减半收取计33348.5元,由福建新达康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圣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榕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游嘉明、游泉、姚锡喜、林亨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美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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