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守军与朱永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守军,朱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姜守军被执行人:朱永梅申请执行人姜守军与被执行人朱永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沈文波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朱永梅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朱永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姜守军与被执行人朱永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兵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 徐 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艺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