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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沙叶秀、陈林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叶秀,陈林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4刑初130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叶秀,女,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户籍所在地阳江市阳东区,捕前住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务工。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林胜,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户籍所在地阳江市阳东区,捕前住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务工。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叶秀、陈林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忠俊、代理检察员梁耀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叶秀、陈林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3日及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沙叶秀、陈林胜在两人位于阳江市阳东区的住宅二楼客厅处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台凳、香烟、水等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吸引群众参赌,组织犯罪嫌疑人陈某(在逃)负责在赌场中负责发牌及抽取“水钱”,组织人员开门给参赌人员进入赌场,在赌场周围望风。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沙叶秀、陈林胜夫妇在每盘赌局中抽取利益20-200元不等,获利共约16000元。2017年3月7日23时许,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沙叶秀、陈林胜的上述住宅将他们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沙叶秀、陈林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谭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沙叶秀、陈林胜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沙叶秀、陈林胜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获利16000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叶秀、陈林胜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沙叶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林胜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林胜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沙叶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林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沙叶秀、陈林胜的违法所得16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明晓审 判 员  陈德清人民陪审员  张国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