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鸿德饭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义乌市鸿德饭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686号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增渭,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巧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义乌市鸿德饭庄,住所地:义乌市。经营者赵德超,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鸿德饭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光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