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斌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侯晓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367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76年0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侯晓晨,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张斌申请执行侯晓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晓晨给付租金151048元、押金100000元、损失161118.8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侯晓晨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侯晓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侯晓晨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斌申请执行的租金151048元、押金100000元、损失161118.8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张斌确认,被执行人侯晓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斌发现被执行人侯晓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福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