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侯耀华、侯维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红,侯金鹏,程付英,侯运启,侯耀华,侯维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刑初550号自诉人侯永红,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蔡县。自诉人侯金鹏,男,200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自诉人侯永红之子。自诉人程付英,女,194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自诉人侯永红之母。自诉人侯运启,男,194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自诉人侯永红之父。被告人侯耀华,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人侯维泽,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自诉人侯永红、侯金鹏、程付英、侯运启以被告人侯耀华、侯维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侯耀华、侯维泽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侯永红、侯金鹏、程付英、侯运启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侯永红、侯金鹏、程付英、侯运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侯永红、侯金鹏、程付英、侯运启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茫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