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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永与重庆优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重庆优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初3754号原告:李永,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竹萍,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优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南路1号1—2(园区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395405678。法定代表人:熊克棋。原告李永诉被告重庆优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竹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优跑公司员工,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告缴纳10000元保证金用于提车。目前,原告未在被告处工作,要求被告退还10000元保证金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优跑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收取保证金10000元。另查,2017年5月27日,原告李永因与被告优跑公司就退还保证金发生争议,向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7年6月2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李永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优跑公司全部驾驶员缴纳车辆保证金情况一览表》等相关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被告优跑公司在招用原告李永从事驾驶员工作时,向原告李永收取保证金10000元,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退还,故原告李永要求被告优跑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优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重庆优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李永保证金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重庆优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