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范近莹与扬州增亿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近莹,扬州增亿精密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3861号原告:范近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龙,宝应县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增亿精密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兰。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近莹诉被告扬州增亿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近莹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近莹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近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近莹负担。审判员 庄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