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付庆艳与济南伟民实业总公司、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庆艳,济南伟民实业总公司,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庆艳,女,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伟民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郁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金海,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政策法规部部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边栋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金海,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汝俏,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哲,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庆艳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伟民实业总公司、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7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付庆艳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付庆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庆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松成审判员 赵平洋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香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