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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某某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王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渝0113执15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秦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欣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