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执恢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武汉中航油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中航油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72执恢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航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西村3栋4-702。组织机构代码证:58795305-3。法定代表人:柳发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陶一路86号江东办事处办公楼128室。法定代表人:况世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航油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况世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6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不能继续处置。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杰审判员 刘东审判员 鄢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