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1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伍安榕与江红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安榕,江红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296号之一原告:伍安榕,女,汉族,1957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罗亚民,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聪,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红武,女,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安榕诉被告江红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皖0111民初1296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方申请,解除对被告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陈天国、江红武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安徽世纪金源公寓式酒店公寓3705室房屋(合产110144748)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