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方灿辉与谭祖松、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灿辉,谭祖松,谭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232号原告:方灿辉,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谭祖松,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谭伟,男,汉族,1993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灿辉诉被告谭祖松、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宇翔人民陪审员 XX钊人民陪审员 王达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