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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方灿辉与谭祖松、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灿辉,谭祖松,谭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232号原告:方灿辉,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谭祖松,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谭伟,男,汉族,1993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灿辉诉被告谭祖松、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宇翔人民陪审员  XX钊人民陪审员  王达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