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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蔡建林、东莞市长安镇霄边超级商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建林,东莞市长安镇霄边超级商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6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建林,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长安镇霄边超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霄边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蔡桂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兵,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湘,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蔡建林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霄边超级商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7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上诉人蔡建林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建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敏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