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家礼、明光锦豪建筑装饰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礼,明光锦豪建筑装饰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朱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陈家礼,男,汉族,1971年3月1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山后区,被执行人:明光锦豪建筑装饰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远翔学校向南200米104国道处,组织机构代码39655154-5。法定代表人:朱晓华(又名朱小虎),经理。被执行人:朱晓华(又名朱小虎)男,汉族,1974年4月6日生,住明光市,本院在执行陈家礼诉明光锦豪建筑装饰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朱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1182民初1666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明光锦豪建筑装饰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朱晓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光锦豪建筑装饰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朱晓华在银行存款291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夕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