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赖兆源、王治华等与何庆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兆源,王治华,何庆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903号原告:赖兆源,男,195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王治华,男,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庆祝,男,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赖兆源、王治华与被告何庆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赖兆源、王治华与被告何庆祝合伙财产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马房下宏业砂石场面临拆迁,拆迁工作一直未完成,合伙财产的拆迁完成影响到本案的处理,因此原告赖兆源、王治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请求待原、被告合伙财产拆迁完毕后再恢复本案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原、被告双方合伙经营期间财产清算结果为依据,而原、被告之间合伙财产正面临拆迁,合伙期间的财产清算无法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