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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浙江艺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诚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艺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诚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艺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午尚洋村77号。法定代表人:王梁盼,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诚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26号附4号1层。法定代表人:邓春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浙江艺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诚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为人民币9854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