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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执4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追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陈某,米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4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丁某,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陈某,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米某,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左坊镇。被执行人周某,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双塘镇。担保人邹某,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米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邹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为被执行人米某出具担保,保证被执行人米某在2017年每季度向申请执行人丁某还款4万元,但被执行人米某至今未按协议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担保人邹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邹某五日内在保证范围内向邹冬生履行还款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章楠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