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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志英、张丙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英,张丙华,王惠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561号申请人:刘志英,女,汉族,1974年9月11日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张丙华,男,汉族,1974年8月30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王惠平,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系张丙华之妻,住址同上。申请人刘志英与被申请人张丙华、王惠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志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丙华、王惠平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志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张丙华、王惠平名下的财���,保全金额共计250000元。案件申请费1593元,由原告刘志英预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艳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