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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曾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631号起诉人:曾果,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忠,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7月28日,本院收到曾果的起诉状。起诉人曾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51111.7元,内江市天立国际学校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曾果与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签订了《天立国际装饰装修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曾果对内江市天立国际学校的防水装修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现曾果履行了合同义务,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151111.7元未予支付,后经起诉人曾果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曾果与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虽约定发生争议时由本院管辖,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其约定管辖无效。因工程所在地为内江市市中区三元村,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曾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梓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