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蓬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298号原告:蓬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海市路32号7-101。法定代表人:杨文杰,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宁某,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原告蓬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宁静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某的起诉。审 判 员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人民陪审员 梁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淑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