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国成、宋言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成,宋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成,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宋言林,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宋国成与被执行人宋言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宋言林的存款273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