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来志兴与裴永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志兴,裴永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970号原告:来志兴,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被告:裴永芳,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8429218504。原告来志兴诉被告裴永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志兴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志兴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来志兴负担。审判员 王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