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家梅与郭金敏、甘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梅,郭金敏,甘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家梅。被执行人:郭金敏。被执行人:甘月华。案外人:王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家梅与被执行人郭金敏、甘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鄂0323执7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甘月华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香港街38号1幢1-24-6号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案外人王玫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鄂0323执异25号执行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郭金敏、甘月华所有的登记在甘月华名下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香港街38号1幢1-24-6号房屋一套的执行。案外人和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案外人王玫现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甘月华名下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香港街38号1幢1-24-6号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丁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