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5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余健飞、向虎、朱言明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言明,向虎,余健飞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5刑初56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言明,男,1998年3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中专文化,住镇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向虎,男,1998年5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镇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被告人余健飞,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镇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健飞、向虎、朱言明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健飞、向虎、朱言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朱言明因不满其女友同汪琛(2001年10月25日出生)在QQ上聊天内容暧昧,便想教训汪琛,朱言明约汪琛在镇安县职业中学(简称职中)后门见面,随后朱言明纠集李盼、方开拓、余鑫、向虎等人前去帮忙。汪琛接到朱言明电话后,纠集黄波(另案处理)、樊炜(另案处理)杨虎、谭涛、吴文茂、徐浩天、许方明、王斌、刘辉等人一同前去帮忙。在职中后门便道路口,余鑫(在逃)、向虎见对方有认识的人,便前去交涉,朱言明、李盼、方开拓在原地等候。余鑫、向虎在交涉中与樊炜等人发生争执,向虎亮出身上的弹簧刀时被樊炜夺下,樊炜用拳头在向虎背部打了几下,黄波用日光灯管打伤余鑫的左耳部,余鑫、向虎被打后返回原地,余鑫遂打电话叫余健飞、胡合炜(在逃)二人前来帮忙,又安排李盼到职中前门接应,嗣后,朱言明、方开拓亦到职中前门接应。余健飞、胡合炜从另路赶至职中后门,余鑫、向虎、余健飞、胡合炜四人一起在职中后门试训楼外找到黄波、樊炜等人,被告人余健飞用携带的甩棍在黄波的头部打了两下,黄波被打倒后胡合炜用携带的弹簧刀在黄波的腰部划了一刀,又在樊炜腰部捅了一刀。经镇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波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樊炜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余健飞赔偿了黄波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5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三被告人供述,同案被告人黄波、樊炜供述,证人李盼、汪琛、吴文茂、徐浩天、谭涛、刘辉、方开拓、杨虎、徐培亚、张萧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在逃人员信息表、常住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言明因生活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不能采用正确的方法处理,而是纠集多人进行斗殴,被告人向虎、余健飞积极参与,三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均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言明纠集他人,且在本方人员二次纠集他人实施斗殴行为时不进行阻止而予以配合,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属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向虎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属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余健飞积极参与并持械具体实施殴打行为,属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健飞案发后积极赔偿,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言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被告人向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被告人余健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玲审 判 员 姚双平代理审判员 郭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