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红霞诉北京东源国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霞,北京东源国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柏松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霞,女,1981年12月3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源国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3号院4号楼05。法定代表人:张志宏。原审被告:朱柏松,男,1983年2月1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上诉人李红霞因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40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红霞上诉称,《关于上海XX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协议中有管辖约定,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关于上海XX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第十九条约定:如果争议未能通过协商得到解决,则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首段写明在中国北京市签订。因北京市有多个区域基层法院,故协议对争议管辖的约定不明确,应属无效。法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因对上海XX有限公司的出资问题发生纠纷,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