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米运清与李诗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运清,李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米运清,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李诗波,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关于米运清申请执行李诗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系另案申请执行人,为了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208号执行案件并入(2017)川0181执808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2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