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690号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杰,任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62205849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卫华大道西段。联系电话:0373-888****委托代理人张琴琴,女,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该公司职员。被告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计蓬,任总经理。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新山街2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550元,减半收取11775元,由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