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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欧阳德斌、鲍坤林等与易皇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德斌,鲍坤林,易皇东,袁修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326号原告:欧阳德斌,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鲍坤林,男,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辉,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哲,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皇东,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袁修生,男,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欧阳德斌、鲍坤林与被告易皇东、袁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欧阳德斌、鲍坤林于2017年7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德斌、鲍坤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德斌、鲍坤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阳德斌、鲍坤林负担。审判员  易青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林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