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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程田望与饶运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田望,饶运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3民初269号原告:程田望,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务工,住应城市。被告:饶运宗,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云梦县。原告程田望与被告饶运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田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运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田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饶运宗及时支付劳务工资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饶运宗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程田望于2014年跟随被告饶运宗在其承包的辽宁省沈阳市工地上打工,约定工资为每天工价180元,2016年2月7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饶运宗尚欠原告程田望工资款25000元,并向原告程田望出具欠条1份。后,原告程田望多次催要工资款,被告饶运宗均以种种理由搪塞敷衍,拒不支付,原告程田望遂向法院提出起诉。被告饶运宗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审核,对原告程田望提交的证据欠条1份,欠条上有被告饶运宗的签名,原告程田望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明了原告程田望与被告饶运宗之间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具有关联性。被告饶运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程田望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对原告程田望提交的证据,本院依���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口头)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饶运宗下欠原告程田望劳务工资款拒不支付,依法应承担给付劳务工资款的民事责任,对原告程田望请求判令被告饶运宗支付劳务工资款25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程田望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饶运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程田望劳务工资款25000元。如果被告饶运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饶运宗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金洲人民陪审员  储 佳人民陪审员  罗大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