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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6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邦全与被告南京江陵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邦全,南京江陵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6364号原告:许邦全,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瑶,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江陵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471XX,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大里社区。法定代表人:张如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雅娟,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邦全与被告南京江陵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陵机电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邦全及其诉讼代理人钱瑶,被告江陵机电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陶雅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邦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拖欠的工资计21938元;2、退还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扣的社会保险费1430元(286元/月×5个月);3、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620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07年3月9日进入江陵机电公司从事搬运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2011年7月5日,其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工伤构成九级伤残。2016年4月起,江陵机电公司开始拖欠其工资,同年10月,江陵机电公司安排其回家待岗,既不发放待岗工资,还开始欠缴社会保险费,且克扣了其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不退还,导致其无收入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其被迫无奈于2017年2月20日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被告江陵机电公司承认原告许邦全主张的事实且承认原告许邦全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江陵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邦全工资2193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620元及退还社会保险费1430元,以上合计12398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道奇人民陪审员  葛翠华人民陪审员  徐庆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高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