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薇拉维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薇拉维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509号申请人: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刚被申请人:天津薇拉维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薇被申请人:郑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8753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31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宝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