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3191周达与乌鲁木齐乡都艾菲堡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达,乌鲁木齐乡都艾菲堡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3191号原告:周达,男,199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乌鲁木齐乡都艾菲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东街83号君泰大厦1栋12层A1室。法定代表人:刘从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达与被告乌鲁木齐乡都艾菲堡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周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达负担。审 判 长 干文建代理审判员 靳义威人民陪审员 吴进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