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和平、杨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和平,杨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和平,男,195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翠香,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形势,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上诉人杨和平因与被上诉人杨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和平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和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