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仍有9万元未受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侯为旗人民陪审员 温爱兵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