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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钱芳芳与顾金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钱芳芳,女,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顾金飞,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钱芳芳诉被告顾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顾金飞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钱芳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顾金飞名下银行存款35600元,除此之外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顾金飞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11639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