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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建进与郑慧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进,郑慧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926号原告:余建进,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郑慧杰,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余建进与被告郑慧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余建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余建进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余建进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黄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