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建进与郑慧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进,郑慧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926号原告:余建进,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郑慧杰,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余建进与被告郑慧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余建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余建进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余建进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黄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