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山区运输管理处与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惠山区运输管理处,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06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运输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206466368640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西新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刘继标,该处稽查科长。委托代理人丁舒雯,该处办事员。被执行人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二环路。法定代表人张成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运输管理处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惠山交道运罚[2016]第0033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无锡市惠山区运输管理处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惠山交道运罚[2016]第0033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无锡市惠山区运输管理处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罚款5000元;2、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3、此次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无锡市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向本院提供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车辆勘验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运输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无锡市惠山区运输管理处作出的惠山交道运罚[2016]第00332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无其他明显违法。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惠山交道运罚[2016]第00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军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戴建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