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义飞与赵祥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义飞,赵祥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090号原告:徐义飞,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赵祥春,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徐义飞诉被告赵祥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现地址不明,无法及时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有斌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齐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