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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欧乐华、李天乐与被告李静、陈丽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乐华,李天乐,李静,陈丽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1190号原告:欧乐华,女,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原告:李天乐,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欧乐华,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天乐之母。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马力,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男,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陈丽娟,女,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金,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乐华、李天乐与被告李静、陈丽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欧乐华、李天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乐华、李天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乐华、李天乐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欧乐华、李天乐负担1000元,退还原告欧乐华、李天乐3900元。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超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