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3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余启龙反诉民间借贷纠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383号之一反诉人:余启龙,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委托代理人:唐伟民,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7年7月24日,本院收到余启龙的反诉状。反诉人余启龙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由被反诉人丁莉莉和被反诉人刘静赔偿反诉人余启龙财产损失8000元整;2.由两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丁莉莉与刘静用扣押反诉人车辆、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迫反诉人出具了承担丁莉莉与刘静在广联财富公司的投资款26万元的欠条,由于反诉人并未向其二人借款,反诉人没有向其二人还款的义务。2016年11月29日晚丁莉莉与刘静纠集数人以讨债为由强行闯入反诉人家中,将反诉人家中财产损毁,直至次日下午公安机关出警介入后,上述人员才被公安劝离。丁莉莉与刘静的违法行为造成反诉人财产损失8000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本诉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反诉人所提的反诉为侵权责任纠纷,反诉与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如下:对余启龙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许 东人民陪审员 唐月秀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