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督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泰安市亨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鹏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市亨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0902民督314号申请人:泰安市亨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向阳社区居委会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索颜军,经理。被申请人:孟鹏,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住泰山区。申请人泰安市亨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泰安市亨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泰安市向阳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日签订了《向阳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申请人为向阳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限是十年。申请人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具体标准为住宅房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4元收取。合同签订以后,申请人为向阳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申请人作为小区业主应该按照约定向申请人缴纳物业费,至今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物业费643.2元以及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滞纳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物业费及滞纳金共计134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孟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泰安市亨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及滞纳金共计1344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孟鹏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