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闫霞、胡珂玮、胡琪琪、胡甜、胡太来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303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闫霞、胡珂玮、胡琪琪、胡甜、胡太来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公路管理局: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闫霞、胡珂玮、胡琪琪、胡甜、胡太来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公路管理局自动履行,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