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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第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陈学松、何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松,何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第3709号申请人:陈学松,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文虎、曾小辉,系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炯平,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人陈学松与被申请人何炯平及冯菊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炯平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西河路23号的不动产【权证号:03××78】及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中大锦园A幢104-1店面的不动产【权证号:045951】;冻结被申请人何炯平持有的浙江琛康阀门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注册资本175万元为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被申请人何炯平出资额175万元,持股比例35%),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炯平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西河路23号的不动产(权证号:03××78),期限为三年。查封被申请人何炯平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中大锦园A幢104-1店面的不动产【权证号:045951;温国用(2008)第2-43855号】,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何炯平持有的浙江琛康阀门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注册资本175万元为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被申请人何炯平出资额175万元,持股比例35%),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建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伊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