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辖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西安船舶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船舶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辖终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船舶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35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墙外二层临街楼。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西安船舶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7民初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西安船舶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而非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对合同纠纷的细化,对其管辖权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与法律规定相矛盾,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施工地点在磁县辖区,故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西安船舶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李 巍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宾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