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亮、吴云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吴云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275号申请人:张亮,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胜,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云春,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8号15层D座。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强,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张亮与被申请人吴云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亮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云春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湖口村金谷明珠园3栋3单元6层01室房屋。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张亮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云春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湖口村金谷明珠园3栋3单元6层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查封标的限额494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羽舒 微信公众号“”